VOCs末端治理设施豁免范围扩大...省厅拟出新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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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,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。近年来,山东省厅分三批累计豁免了27家企业的VOCs末端治理设施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。
在此基础上,省厅修订起草了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,扩大了豁免范围、缩短了企业申报期限以及豁免了部分申请材料,可以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豁免政策,扎实推进VOCs深度治理。
起草说明
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,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,在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基础上,我厅修订起草了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,情况如下。
一、工作依据
近年来,国家和省按照污染物源头减排理念,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。生态环境部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〔2019〕53号)和《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》(环大气〔2020〕33号)均提出,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等,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,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;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(质量比)低于10%的工序,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。
2023年2月7日,我厅印发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,首次提出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可以豁免末端治理。截至目前,我厅共分三批累计公布27家豁免企业清单。近期,我厅对《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,广泛征求了全省16市生态环境部门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建议,结合工作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。
二、前期实施情况
(一)污染物减排取得实效。企业使用水性、粉末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后,可以明显降低喷涂、印刷等生产环节挥发的VOCs。经核算,27家豁免企业的VOCs产生量可减少约862吨。
(二)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高。2024年,全省表面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涂料、油墨、清洗剂、胶粘剂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比例较2020年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。
(三)企业运行成本明显降低。企业豁免后停运废气治理设施停运,新建企业不再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,可明显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行成本,在现行经济形势下,有效疏解了企业投资压力。经初步统计,27家豁免企业可降低年运行成本673万余元,节省建设费用151万余元。
(四)企业生产环境得到改善。根据企业职业卫生检测报告,企业在完成源头替代后,工作场所空气中的苯、甲苯、二甲苯和乙酸丁酯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极低或未检出,工作场所无明显异味,职工工作环境更加舒适,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大大提升。
(五)助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。27家豁免企业每年节省天然气约8万立方,节电约399万千瓦时,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3735吨,减少废活性炭产生约35.4吨。
三、主要修改内容
(一)适当扩大豁免范围。原豁免范围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,本次将其他行业企业的工业涂装、印刷等车间(工序)也纳入豁免范围。
(二)缩短企业申报期限。将企业完成替代稳定运行6个月后可申请豁免,缩短为稳定运行3个月后可申请豁免。
(三)豁免部分申请材料。豁免了申请报告中需要提供的部分材料。新建企业符合豁免条件的,直接纳入豁免。
此外,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规范性表述。
《实施细则》全文如下:
来源:山东生态环境、长三角VOCs治理产学研用联盟(转载请注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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